案件简述:
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向原告采购相关设备,双方自2009年7月7日至2011年12月27日期间签订了多份合同,合同总价合计4,771,650元。截止2016年1月27日,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共计付款3,793,190元,尚欠978,460元未付。被告陈某为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债务,将属于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的巨额资产无偿转让给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于2017年2月1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
本案中被告陈某系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属于被告武汉某光伏电子公司的巨额资产无偿转让给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便是本案中债权人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原则直接干涉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的依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策略:
关于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来说,不能准确把握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专业律师来说,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细心斟酌,准确适用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规定,这是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专业的事情由专业人员做,效果会更好,但前提是必须细心斟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
我所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财产线索难寻的情况下,我所律师经多次调查取证,发现债务人变卖财产并转移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遂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准确认定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受让人银行账户,给其施加压力,并在各方面都造成对方局面被动,借此契机与被告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达成令委托人满意的调解方案,实现了客户的委托目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经由法院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其开户行账户被解除冻结当日向原告支付货款65万元,如未按时足额履行该给付义务,则同意自愿按原告起诉的金额978,460元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