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事故损害找谁赔偿?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10 10:33:29 点击:

 

父亲携女儿相亲,.途中遭遇车祸,父女双双受伤致残,他们的损害找谁赔偿?好意乘车发生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谁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被告?

 

【律师说案】

黑龙江的张老汉今年56岁,膝下一子一女,,儿子已取妻生子另立门户。-叫小芹,年方26岁,,因前些年南方打工贻误了个人婚事。现时值中国农历06年春节,邻居张妈好心张罗着 要给小芹介绍对象。小芹妈听说男方是距本村十几里王家屯的王 建军,小伙子承包着村里十几亩鱼塘,家庭还算富裕,并且为人 本分厚道便欣然同意。于是约定了腊月初八上午到男方家里见面。在选择出行交通工具上也认真讨论,原本;兑骑摩托出行,后来说太冷,媒婆张妈说她儿子张好有驾照会开车,,让她儿于开车送他们一起去。小芹家人便十分感激地欣然同意原来在县城经营个体出租,因其有酒 后驾车的习惯(东北天气寒冷,男.人们有经常以烧酒取暖习惯) 屡出事故,时间长了人们便将张好久直接叫张好酒了。张好久知道相亲中午肯定有一顿丰盛大餐,并且少不了些好酒好肉,没准还能从鱼塘里捞几条鱼来,连年货也不用置办了。再加上母亲亲 自安排便欣然答应。

小芹父女与媒婆张妈乘坐张好久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客车于上 午十点左右到达王家屯,王建军及家人高兴万分,一阵家长里短后;便专门请了厨子做了上等好菜,酒足饭饱后为了给小芹和王 建军一个说话机会,媒婆张妈说想打几圏麻将,于是小芹与王建 军在里屋聊天,张老汉、媒婆张妈及王建军家人玩起了麻将。张好久因多贪了几杯已呼呼在炕上睡着。

北方天黑得早,转眼已五点多钟,亲也相了,饭也吃了,酒也喝了,麻将也玩了,小芹提出要走,于是叫醒熟睡中的张好久,四人一行又驾车回家,途经通往县城的路口,张好久亦车时 烟瘾上来,让张老汉给他点支烟,张老汉就帮助点烟递了,过去, 就在这一刹那间,张好久所驾松花江.面包与停在马路边上的一大 货拉煤车追尾相撞。

大货司机叫赵二雷,此时正停车在路边小店吃饭,听到 “砰”的一声,赶忙跑出,车祸已经发生。于是急忙打了 122 救电话。车上四人很快被送到医院,结果副驾驶的张老汉伤得最 重,左小腿截肢,小芹面部皮肤裂伤,缝了 10针。.张好久及张妈轻伤相安无事。交警当即对张好久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按标准80MG/100ML就属于醉酒状态。

交警适用普通程序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绘制了现场图, 对车況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询问了目击证人,,最后认定:大货 车可机赵二雷没甫:按规定地点停车,没有按规定设置停车警告标 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好久醉酒驾车追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张妈、小芹、张老汉无责任。  

相亲归来,.遭遇车祸,小芹父女治疗终结,经法医对小芹父 女的伤残进行鉴定,结果张老汉伤残赔傅系数是50% ,-小芹赔 偿系数为10%。张老汉一家为此车祸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如 今小芹父女严重致残,一家人为赔偿问题发了愁."去找谁赔偿呢? 

交警告诉小芹父女应找张好久和赵二雷赔頒于是小芹父女找到了张好久,协商赔偿事宜。张好久及媒婆张妈非常不高兴: “本来我们为你们家办事,为你们家开车,出事也是老张给好久 点烟才发生,现在找我们赔偿你说我们冤不冤呀?!

只好再找赵二雷。小芹父女在交警的帮助下找到了赵二雷, 要求赔偿款项,赵二雷说:“我的车本来停在饭店门口好好的 是张好久醉酒驾车追了尾,应由他赔偿。再说我是给我的老板刘 文才打工,我也咨询了懂法律的人,人家告诉我说象这种情况, 应由我的老板来赔。”赵二雷将刘文才的电话告诉了小芹父女。

于是小芹父女又拨通了刘文才的电话,刘文才在电话中说: “你的伤不是我撞的,谁撞的你找谁吧?”

几经周折,小芹父女索赔未果。回家之后气愤之急,难道这 伤应该自己承受吗?难道这残就白定了吗? 定要打官司,讨个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张好久、赵二雷、刘文才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当办案律师持事故认定书及委托函到交警队査阅此次交通事故案卷时, 发现事情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原来赵二雷是雇工,其雇主确实是刘文才,刘文才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行驶证单位确是黑龙江某农场某货运公司。刘文才每月向该货运公司交挂靠费1500.元, 该公司为其出具营运手续,这使本案的当事人变得更为复杂。可 以成为本案被吿人的有:张好久、赵二雷(司机、雇工)、刘文 才(车主、雇主)、贷运公司(肇事车辆挂靠公司)。

面对如此复杂的被告群体,为了获得最好的诉讼效果,作为 原告诉前要做好非常充分的准备工作。下面这些是在诉前必须要 做的准备工作::首先是到工商局对货运公司进行工商査询;其次要对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司机的驾驶证进行査询;第三要对车辆 的投保情况进行査询;第四要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本案最后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做出了判决:由张好久和刘文才及货运公司共同对小芹父女承 担赔偿责任。因张好久开车是为原告小芹父女办事并且是在张老 汉点烟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相应减轻张好久之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雇工在劳动过程中致人伤害雇主应承担 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向其追偿。 赵二雷系刘文才雇佣的司机,因此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文才赔偿后对赵二雷的追偿权另案处理。

货运公司从肇事车辆中收取挂靠费,货运公司受益应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与刘文才的免赔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谁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 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律在责任主体及范 围的规定上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更为抽象,.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 握。虽然法学界学者们提岀了这样或那样的认定标准,但由于道 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一致.事故须害找谁赔偿? 国际上通行的学说是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分配归属 为认定基准,这样从一定程度上理清了事故赔偿主体及责任范 围。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 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 任者。世界上各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称谓有些不同,例如美 国将之称为“所有”,而日本则称之为“保有”,我国台湾 地区则称“驾驶人”等。我国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31条对此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 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 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 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 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 用。”由此可见,原《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法》承 受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表述。通过对新旧法律法规关于 赔偿原则之规定的比较,可确立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 体的基本原则,

(亠)过错直接赔偿原则。《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

二)先行垫付原则。.《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者未査明事故责任人的情 况,为了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做出的强制性规 定。实践中,为增加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的责任心,基于公序良俗和价值取向,也可责令其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 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

以上提及的只是确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所遵循的一般性 原则。而在实际生活中,物权涵盖的权属要素相分离'(如所有 权和使用权、支配管理权),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冲突,'机动 车辆挂靠(机动车实际所有者与名义所有人,名义残留者的场 合)等问题使交通事故责任者变得复杂,从而给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者法律意义上的认定带来了难度。以下是几种事故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的探讨。

二、非完整型所有权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从事营运的行业主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如果我们仅依照立法、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然性地将挂靠单位也列为事故赔偿责任 主体,显然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理论以及客观实际相悖,因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 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 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 费等),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此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 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提存费或者“管理费”的,,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将挂靠单位 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个体业主又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 到及时的补偿而不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 偿,不能免责,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致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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