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下班途中突遇车祸死亡,妻子车祸后分娩。丈夫的死是 否属于工亡?.女儿的抚养费由谁支付?七十老母是否能得到扶养费?妻子能得到多少赔偿?
【律师说案】
林强是北京一大型国有企业.一的技术人员,2005 .年10月,10 是其妻子小青的生日,他一下班便骑车带着早已定做好的生日蛋糕往家赶。其妻小青已经到了预产期请假在家,年近70的母亲专程从老家赶来悉心照顾。
带着下班解放了的喜悦,眼看要到家了,这时适有孟超驾驶 三菱越野车疾驰而来,人车相撞,造成林强重伤后送进忽救中心,因医治无效当晚死,亡孟超是车友会业余赛车手,,认为'自己 驾驶技术娴熟,连北京哪个地方有电子眼全部记得门清,认为自 己驾驶技术娴熟在没有探头的地方常超速行车,这是他本年度第 二次引发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部门按普通程序处理了此事故,经过车速检测认定 孟超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当时事发地段限速为60 公里/小时,显然是超速行驶。并且孟超驶入非机动车道是发生 此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认定孟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孟超采取了刑事拘留。
林强家人在责任认定、尸体检验结束后,向单位提出了职工因 工死亡的相关待遇,遭拒绝,理由是林强死于交通事故,应由肇 事司机赔偿。这时正好林强家人也接到法院刑庭电话,称孟超涉嫌交通肇事案现在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在法定期间内可以 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林强家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追究孟超刑事责任•(交 通肇事罪)的同时要求其对受害人林强亲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
笔者强烈建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选择 附带民事诉讼。其好处笔者将在后面进一步分析。•本案林强家人 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责任对孟超 来讲压力最大,孟超又有赔偿能力,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有利于有 效地尽快获得赔偿。于是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 事诉状,在前往法院途中突然接到小青从医院打来的电话,她分 娩了一个女儿,这是她与林强的婚生子女,这就涉及到孩子抚养 费的问题。于是变更了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加了二项被扶养 人的生活费。 .
整个赔偿项目包括:
被扶养人生活费:孩子,一年12000元集:18年,因由夫妻共养再除以2,即108000元。老母70岁以上按5年计算 60000 元。
5.自行车、衣服、眼镜、蛋糕等共2000元。以上共计57万元。
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开庭时,孟超委托了辩护人,辩护人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 事赔偿提出了异议,主要是孩子的扶养费。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 时孩子并未出生,被扶养人是林强死亡之时的被扶养人,而不是 死亡之后的被扶养人,所以其孩子的扶养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另林强之母不具备被扶养人的条件,作为被扶养人必须是亠 无劳动能力,二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林强之母是退休干部,每 月有近3000元的退休金,是不需要林强来扶养的。 .
笔者开庭时进一步提出,被扶养人应包括受害人死后出生的 子女。在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可以就因侵权行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 致害人赔偿,也可以就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现实'可得利益的减少 要求赔偿。本案林强之女因为被告孟超的肇事行为导致其父林强 死亡而丧失了其父在世情况下将会为其提供的生活费用,,丧先的 利益是现实的、可得的,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所 以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
法庭部分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最后判决赔偿小孩被扶养人生 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物品损夷等共计人民币 55万元。林强之母的扶养费因其有退休金法院没有支持.
林强家人获赔后又持工亡证明要求单位再行按工亡事故再行 赔偿。企业认为林强工亡已经得到侵权人孟超的交通事故赔偿, 且赔偿额已经超过工亡赔偿标准,因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受害 人仅能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内.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额 外赔偿,即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利益。 .
【以案说法】
因林强之妻小青临产,老母七十能力受限,受林强家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对此案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 的意见: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 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程序的诉讼,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自主的 选择权,二者各有利弊。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好处一 是不用交纳诉讼费;二是判决赔偿快,因被告人的赔偿数额及效 果直接影响法庭的量刑,也就是赔偿的好了在量刑上就轻一些, 赔偿不好量刑上就重一些。刑案审限,般不会超过一个月。所以 被告人往往积极千方百计地赔偿。当然我们受害人也可以单独提 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但首先在立案时要交纳-笔不菲诉讼费,并且审限会在三个月左右,有的长达六个月,如果 启动二审时间还会更长。执行时被告人不配合就会存在诉讼风 险。但也有其好处就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 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本案林强家人在其死亡赔偿诉讼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因此 很快获得了赔偿,但对其工亡赔偿相对艰难。笔者经林强家人授权,到林强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对林强进行工亡 认定并享受相应工亡待遇。该企业所在地区工伤科到交警队及林 强所在单位进行调査,证实林强是在下班途中,死于车祸,并且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无责任,于是认定林强的死属于因工死亡。劳动部门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关于林强工亡待遇问题,林强家人能否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 赔偿(包括48-60个月的工亡补偿)兼得呢?笔者认为从法律 层面分析是可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林强单位称这是 交通事故侵权应先由肇事司机来赔偿,差额部分由单位来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事故受害人不应从赔偿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