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必要花大力气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吗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
被告:郑某,男。
肖某毕业于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院。毕业后,她便到一家外资银行 工作,后来又跳槽去了一家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她认识了小自己两岁的郑某,当时郑某是另一金融机构的业务员,两人熟悉并建立感情。
2002年肖、郑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肖某就发现郑某与本单位的一同事关系非同一般,但是肖某还不能确定对方到底是谁。郑某晚上也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候甚至彻夜不归。发现郑某的这一问题之后,肖某便四处搜集郑某与对方的证据。她首先调取了郑某的手机通信记录,发现肖某经常同尾号为2208的手机多次长时间通话,并且有很多通话时间是晚上十一点之后,郑某又调取了 2208尾号的手机用户基本资料,结果资料显示2208手机是郑某同事王某的,也正是先前怀疑的对象。当然这些证据的收集是肖某通过私人关系进行,自然各方面的钞票花了不少。
在取得这些初步证据之后,肖某又聘请侦探公司分别对郑、王两人跟踪取证,很快调查公司反馈回了两人经常碰面的房子在某小区1208室,并拍到了两人多次频繁出入该室的照片。此外还到物业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包括物业公司的证明、郑某为1208室缴纳燃气费的账单等。
这样下来,肖某花费了近5万元取得了这些证明郑某过错的有力 证据。2005年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郑某作为过错方赔偿自己10万元,同时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取得证据只能证明郑某有过错行为,不能证 明郑某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肖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要求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肖某分得53万元共同财产,郑某分得50万。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是否一定要花费财力人力去证明对方有错, 证明对方有过错是否一定能够在财产分割上获得较大利益。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会意气用事,为了“争口气”而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但是最终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正如本案这样,肖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结果却是多分得的财产还不足以支付取证成本。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除了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几种情形之外,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仅仅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照顾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适当多分与无过错方一些,而这个倾斜的比例不会太大。
作为律师,更多地应该是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如何实 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通常不建议当事人花费太多的时间、金钱在这方面,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就不必调查举证了。有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往往会在心理上达到压制对方的目的,从而在诉讼心理对抗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特别对那些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或官员,这方面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但是要明白的是这些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促成无过错方在经济利益上的最大化和纠纷的尽早解决,所以还得考虑成本问题。如果调查举证花费的成本过高,那就大可不必了。
另外,在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时,要注意手段、方式和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不能成为法庭采用的证据。举个例子来讲,要拍下过错方与第三方有亲密行为的照片,就不能跑到别人家里去拍,也不能在第三方家里安装秘密拍摄设备,更不能看到两人进入第三方房内就强行闯入以取得证据。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惹上侵权的官司,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