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为何法院仍未判离
案情简介
原告:盛某,男。
被告:徐某,女。
徐某与盛某是大学同学,两人经过3年的恋爱于200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盛某因工作需要想出国留学、继续深造,并得到了徐某的赞同。2001年盛某办好留学手续,赴英国某大学深造、攻读硕士学位。两年后,盛某顺利拿到学位。毕业后,盛某即留在英国工作。
2005年4月,盛某被调回国内,但是回来之后的盛某并没有与徐某住在一起,而是住在自己父母家中,并且不久即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盛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多年,期间缺乏沟通和了解,现在两人在认识上已经存在很大分歧,并且双方已经分居长达4年之久,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现在两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原告国外学习期间,两人还经常保持联系,再加上两人有着牢固的感情基础,她认为双方应该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对原、被吿双方进行调解后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因原告出国留学双方才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并且被告诚意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原、被告双方是因为原告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而分居,并非感情不和导致,因此对原告“双方已经分居长达四年之久,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主张”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分居4年多,法院为什么仍然不判决离婚?
关于这一点,法院的理由已经很充分——原告出国留学而导致双 方分居满2年的事实,不是法定的判决离婚理由,法院不能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虽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但是仔细分析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到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只有同时满足这两点要求,法院才能根据这一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因为原告工作学习所需,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虽然已经达到了上述规定关于分居时间的要求,但是并不符合第二点关于分居原因的规定。在证明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这一问题上,原吿负有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期间感情不好的情况下,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而在证明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的问题上,举证是有难度的,因为夫妻感情如何是个很主观的问题,对法官来讲,不可能通过短短的几次开庭就准确判断出双方的感情状况。需要原告能提供诸如分居协议、邻居证人证言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分居时确实感情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