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一方有吸毒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添加时间:2020-07-17 14:54:54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与董某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所在企业破产倒闭,被告便一直未再工作,还染上了吸毒恶习。2004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半年。出来后仅过三个月,董某又复吸。2005年11月,被告又被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并被劳动教养二年半。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董某离婚。

肖某在诉状中称婚后董某失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且吸食毒 品,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肖某原谅,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原告、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就吸食毒品,经过一次强制戒毒后仍未有悔改表现,现又因为吸毒被劳动教养。被告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吸毒是否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董某面对困境“自暴自弃”,沾染上吸毒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和谐。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若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提岀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方的吸毒、赌博等恶习也会成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在运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候要注意的是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才能适用该规定,如果仅仅是偶尔一次、两次赌博或者吸毒,或者经教育后已经成功戒毒、戒赌的,就不能构成屡教不改,因而法院也不会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究竟几次算是屡教不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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